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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初271号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心小学、天台县教育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心小学,天台县教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271号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心小学。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新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汤小勇,该学校校长。

被告:天台县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

负责人:汤京,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始丰街道中心小学、天台县教育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吴立信

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王迎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