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276号原告苏州方乐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何山路419号。法定代表人陈娥宝,该公司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春龙,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恒辉刚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药勒村源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苏明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佰司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科学城揽月路80号科创新基地G区3楼。法定代表人郑冰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方乐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辉刚奇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佰司卓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方乐达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恒辉刚奇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佰司卓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方乐达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东恒辉刚奇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佰司卓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夏
代理
审判员 蔡 燕
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叶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