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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2253号

罪犯郭秀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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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2253号罪犯郭秀芝,女,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秀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郭秀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案发前王某福在村里公开乱搞男女关系,且日常生活中经常打骂妻子郭秀芝,并强迫郭不准与其离婚。2013年5月3日,郭秀芝、王某福在饭店一起吃饭时,因与王有不正当关系的李某在场,王对郭当场辱骂,郭遂生杀人之念。当晚,郭秀芝趁王某福对其言语威胁后熟睡之机,持刀向王的脖子、头���部等处猛砍数刀,致王当场死亡。郭秀芝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其家属对郭秀芝表示谅解,当地村民亦联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九监区参加饲养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45.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秀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秀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

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