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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951号

史某与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史某,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951号原告史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翟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翟向红,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史某诉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史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