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951号原告史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翟某,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翟向红,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审理史某诉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史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