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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1068号

王建成与郝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成,郝宏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1068号原告王建成,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身份号码:×××被告郝宏武,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成诉被告郝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明金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