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郭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年军给付抚养费7,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年军承担(已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