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118号

彭秀华与尹有荣、喻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秀华,尹有荣,喻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彭秀华,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委托代理人刘应振,男,汉族,汉川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有荣,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喻少祥,男,汉族,汉川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尹有荣之夫。委托代理人胡国昌,系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8月11日查封了二被告共有的位于汉川市西湖大道金山公园华府一幢一单元ⅩⅩ层ⅩⅩ室的房屋;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喻少祥及委托代理人和证人沈某、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有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尹有荣系朋友关系。被告尹有荣以其丈夫即被告喻少祥在脉旺镇所办的“汉川市天荣骏伟工业滤布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8月2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6月28日,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10万元、9万元,共计29万元。2014年8月2日和2015年4月1日的两次借款20万元,被告尹有荣先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6月28日,原告和被告尹有荣约定在双方同为好友的沈某家中,原告借给被告9万元,因被告尹有荣称此次临时周转几天就马上还钱,故未出具欠条。同时在场的除原告和被告尹有荣外,另有被告尹有荣的女儿喻承、还有沈某、叶海霞。到了第三笔口头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尹有荣及其女儿喻承向原告交涉近段暂时无款可还,因与其老公即被告喻少祥在扯皮。

原告与被告尹有荣始有电话短信联系,而中途被被告尹有荣电话关机,只用其女儿喻承的电话与原告联系了几次,自此,被告尹有荣不再与原告及其好友往来,现音信不通,下落不明。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9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4月1日借条一份,证明尹有荣借款10万元的事实;证据二:2014年8月2日借条一份,证明尹有荣借款10万元的事实;证据三:证人证言及证明材料,证明尹有荣借款9万元的事实。被告尹有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被告喻少祥辩称,有关原告起诉尹有荣借款,仅凭三张白纸条要我偿还,对此,我想不通,想不明白,觉得很冤,其原因如下:1.尹有荣是一个无业人员,是一个地道的不称职的家庭主妇,坏女人的典型,她打麻将成瘾,每天不分白天黑夜在外打,为此,我们夫妻之间经常斗气、吵架、闹离婚,只是由于儿女的劝阻维持到如今,导致如今是赌债累累,不可自拨。尹有荣从8月中旬消失至今,是死是活我一概不知,对于她消失的原因,我猜想,可能是被放赌债的人胁迫的!对于她的失联,我已在脉旺派出所报了案,并在孝感报上刊登了寻人启示。她与原告的所作所为,此前她从没给我提过,更没有告诉我向彭借过钱,两份借据是不是她写的,我有所怀疑,对于她的笔迹,我没有水平判断,也找不到有关资料作比对,这只有找到尹有荣本人后才能澄清。2.原告借款尹有荣,为什么当时借款怎么不找我到场在借据上签字,又为什么不要尹有荣在借据上盖手印;其二,起诉书上提到尹有荣是替公司借的流动资金,为什么不盖上公司印章或者索取公司的有关不动资产证件作抵押;其三,为什么不找一个担保方或证人在借据上签字,盲目的借款,请问原告你是干什么职业的,怎么连这种基本常识都不懂,像这种荒唐的借款,凭白纸要钱的人,只有在赌场上放赌债的人才做的出来。另外,此借款从四月份发生起,至今已长达五个月,原告在途中为什么不找我偿还,也不打电话说给我听,一直与尹有荣合伙蒙着我,直到尹有荣失联后原告才想起了我,要我偿还,请问原告这里面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更值得可笑的是还有一笔九万元借款,要一个开晃晃室的老板娘名叫沈某的女人写一张证明就可以证实起诉尹有荣向原告借款,这种狼狈为奸的事都告上了法庭,试问尹有荣借流动资金怎么借到赌场上去了呢?这又是不是混淆黑白,把放赌债说成了借流动资金呢?你这样张冠李戴又在欺骗何人呢?顺便还有一事要问原告,你起诉书上有关我的身份证号等信息我没有向你提供,你是从何得来的,你这是不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你要给我作解释。3.我与原告素不相识,一不亲,二不邻,既不是同学,又不是老乡,平时无任何交往,你怎么放心的连续几次借款给尹有荣,其用心何在?你如果是一个慈善的人,又为什么不帮人帮到底,为何不仅要告她,还要把我告上法庭?因此,我对此借据有所怀疑:疑点1.借据是赌债,因为我和我女儿以及儿子的公司都没有收到过此款;疑点2.借据是在恐吓的情况下写的;疑点3.借据是在麻醉的情况下写的;疑点4.模仿尹有荣的笔迹写的;疑点5.也许原告与尹有荣相互勾结,合伙骗我,为至我于死地而写的。综合上述分析,原告的所作所为都不合情理,经不起推敲,请法院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声张正义、为受害者作主、公平公正判决此案。被告喻少祥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喻少祥的身份证、代表证,证明喻少祥的身份信息;证据二:针对尹有荣的寻人启事,证明尹有荣失踪,对经手借贷证据不能确认;证据三:尹有荣失踪、家人的报案材料,证明尹有荣失踪生死未卜,有待公安机关侦查,依审理借贷关系的司法解释,应当中止诉讼;证据四:天荣骏伟工业滤布厂的营业执照,证明注册公司负责人为喻骏伟,属个人独资企业,并非原告诉称的尹有荣与喻少祥开办企业;证据五:天荣骏伟工业滤布厂对帐单,证明公司的资金往来,并非原告诉称资金用于公司,存在虚假诉讼;证据六:证人到庭证言,证明原告存在聚赌、放赌债的事实;证据七:公安机关对彭秀华的治安罚款,本项证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实际是放赌债。经庭审质证,被告喻少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有异议。对上述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系尹有荣出具有两份借条,被告喻少祥异议认为本人未签字,如属公司借款未加盖公司印章,也在公司帐目中未予登记,且尹有荣不是公司财务人员,对该借款不予认可。经庭审核实,该两份借条均是尹有荣分别于2014年8月2日、2015年4月1日个人出具的条据,各为10万元。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证人证言及证明,被告喻少祥异议认为不属实,不予认可。经庭审核实,证人沈某出庭作证证明尹有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于2015年8月3日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材料。被告尹有荣是否向原告借款9万元,仅有证人沈某的证言和证明材料,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属孤证,依照证据规则,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喻少祥提交的证据二寻人启事,原告异议认为尹有荣是否失踪,不影响本案件的审理。经庭审核实,2015年8月15日《孝感晚报》刊登了一份关于尹有荣的寻人启事,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喻少祥提交的证据三尹有荣失踪、家人报案材料,原告异议认为没有证据材料,无法质证,不予认可。原告所述属实,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喻少祥提交的证据四营业执照,原告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庭审核实,天荣骏伟工业滤布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为喻骏伟,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喻少祥提交的证据五对帐单,原告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庭审核实,本证据是天荣骏伟工业滤布厂内部掌握的资料,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被告喻少祥提交的证据六证人邱某的证言,原告异议认为与被告有亲戚关系,所述不属实。经庭审核实,证人邱某并不知道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仅有一人证言,庭审中被告喻少祥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属孤证,依照证据规则,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喻少祥提交的证据七原告受公安机关治安罚款资料,原告异议认为未提交证据材料不予认可。原告所述属实,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与被告尹有荣系朋友关系。2014年、2015年,尹有荣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彭秀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人尹有荣,2015.4.1日”、“借条,今借到彭秀华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尹有荣,2014.8.2号”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尹有荣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并出具了书面条据;庭审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辩护权利,对上述借款20万元未还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尹有荣偿还20万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裁决后,如果被告尹有荣有相应证据能吞并、抵销甚至撤销原告的诉求,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尹有荣另行偿还9万元借款,仅有一人证言,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喻少祥与尹有荣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尹有荣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在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中,被告喻少祥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尹有荣借款20万元属个人债务等情形。据此,喻少祥与尹有荣依法应共同偿还原告的20万元借款。同时,被告喻少祥辩称原告该借款属于赌博公司放的赌债,庭审中,仅一人证言,且该证人证言对本案借款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均不清楚,因此,被告喻少祥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属于赌债,对被告喻少祥的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用于被告公司的经营,原告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有荣、喻少祥共同偿还原告彭秀华人民币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4300,由被告尹有荣、喻少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生陆

审判员  李洪波

审判员  吴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