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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031号

宋大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减刑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031号罪犯宋大双,男,30岁(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大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对罪犯宋大双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宋大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宋大双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宋大双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大双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宋大双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宋大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大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刘玉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东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