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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9572号

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甘少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甘少东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957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沙坑工业区6号之五。法定代表人区惠娟。委托代理人邱昌亮,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伟兴,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少东,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少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克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昌亮、被告甘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劳动仲裁情况:

一、甘少东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业务提成23000元。

二、仲裁结果: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甘少东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业务提成23000元。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业务提成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2010年11月18日入职原告,2015年12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在原告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是每月底薪3000元加上销售提成,提成按实际收回货款的千分之六计算;

三、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工资。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双方举证如下: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为决定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收款收据8份。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承认被告的工资是底薪3000元加上提成,提成按收回货款的千分之六计算,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在2015年12月期间收到被告的业务货款,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收据中盖有原告印章的收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其它收据因没有原告的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名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采信的收据显示原告在2015年12月仍收取客户的款项,《广东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资支付台账的保存期限是两年,原告应提供工资支付台账证明支付给被告甘少东的2015年10月至12月工资包括了提成;原告提供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2174号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证明原告已停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被告的收款收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认定原告尚有提成23000元未支付给被告。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提成23000元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裁判结果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被告甘少东提成230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竑霖家电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克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