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689号原告覃湘琳。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琦,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潘云中。被告马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覃湘琳与被告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湘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马健价值范围在3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覃湘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马健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被告马健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房屋予以查封;
三、对登记在被告马健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予以查封;
四、对登记在被告马健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予以查封;
五、对登记在被告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保全限额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 员代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