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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689号

原告覃湘琳与被告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覃湘琳,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马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689号原告覃湘琳。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琦,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潘云中。被告马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覃湘琳与被告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湘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马健价值范围在3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覃湘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马健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被告马健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房屋予以查封;

三、对登记在被告马健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予以查封;

四、对登记在被告马健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予以查封;

五、对登记在被告光华盛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保全限额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 员代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