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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860号

李武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860号罪犯李武军,别名李小五,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了(2009)新密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武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李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27日对李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李武军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15日,该犯到新密市清河村教堂东边,将被害人按倒在地,用石块连续打击其头部数下致昏后,抢走价值902元的手机一部和71元现金。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罪犯李武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武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武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