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财保6号申请人南宁赢创美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县文江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76511979。
法定代表人:孙毅,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启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5115091A。
法定代表人:张启明。被申请人张启明,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身份代码:330126196506061314。被申请人杭州汇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0号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849089。
法定代表人:徐卫君。被申请人绍兴上虞汇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80571996N。
法定代表人:曾建忠。被申请人绍兴祺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0755880XY。
法定代表人:曾建忠。申请人南宁赢创美诗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启明药业有限公司、张启明、杭州汇佳投资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汇腾化工有限公司、绍兴祺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启明药业有限公司、张启明、杭州汇佳投资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汇腾化工有限公司、绍兴祺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6348.9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赢创美诗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启明药业有限公司、张启明、杭州汇佳投资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汇腾化工有限公司、绍兴祺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6348.9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阮鑫鑫
审判员 孙国建
审判员 闫利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鲁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