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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568号

毛利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利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568号

申请执行人:毛利仁,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洪家盐仓跟48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岑睿杰、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姚灿,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凤山街道永丰村横堰头13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4082号毛利仁诉郑姚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姚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郑姚灿应支付毛利仁货款164230元,并承担诉讼费1792.50元、执行费2363.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35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旭  强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倩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