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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071号

黎健华与何礼珍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黎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恩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071号原告黎某,男,住阳春市。被告何某,女,住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冰

审 判 员  卢建云

人民陪审员  岑锡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