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071号原告黎某,男,住阳春市。被告何某,女,住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冰
审 判 员 卢建云
人民陪审员 岑锡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