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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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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