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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1063号

王晓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