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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二终字第00088号

陈世武、魏德平诈骗、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武,魏德平,胡传文,蒋永久,钱建铸,钱民进,胡来起,付建国,魏德勇,向世红,杨敬峰,周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二终字第0008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世武,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武汉鑫恒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汉市洪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武汉市利民时代拆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汪容,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三海,湖北金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德平,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武汉宏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树九,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文专,上海建维(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传文,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中共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工作委员会原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户籍地为武汉市青山区,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胡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永久,男,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中共武汉市洪山区园林局委员会原副书记、洪山区园林局原局长,曾任中共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党委书记、乡长,户籍地为武汉市青山区,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邓凡,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闻洲,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建铸,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新集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户籍地为武汉市青山区,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炎发,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弭晶,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民进,男,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原副主任、八吉府街道办事处下属武汉市白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宏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付选海,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来起,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小学文化,武汉市洪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艳楼,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晶晶,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建国,男,汉族,1961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中共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前锋村原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原主任、80万吨乙烯上游管廊拆迁征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原副组长,住武汉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琦,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肖雪,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德勇,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前锋村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土地规划员、80万吨乙烯上游管廊拆迁征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原成员,住武汉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世红,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敬峰,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中共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上渡口村(原建设乡四新村)原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原主任,户籍地为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新力,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刚,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学文化,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80万吨乙烯上游管廊拆迁征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原组长、中共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道工作委员会原副书记,户籍地为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世武犯诈骗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魏德平犯诈骗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胡传文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蒋永久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钱建铸犯诈骗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钱民进犯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胡来起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付建国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魏德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向世红犯诈骗罪、行贿罪,原审被告人杨敬峰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周刚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世武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魏德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传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蒋永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钱建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钱民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胡来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付建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魏德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向世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杨敬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周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钱建铸的人民币278万元依法予以发还被骗单位武汉化工区八吉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币1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钱民进的人民币122万元依法予以发还被骗单位武汉化工区八吉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币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向世红的本田雅阁轿车(牌号鄂A×××××)一辆、本院扣押的人民币500万元依法予以发还被骗单位武汉化工区八吉府街道办事处。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蒋永久的人民币350万元、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的人民币1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敬峰的人民币8.1万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扣押的人民币5万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被告人胡传文退缴的人民币31万元依法予以发还被骗单位武汉化工区八吉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币14.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本案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在本案的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陈世武、魏德平、胡传文、蒋永久、钱建铸、钱民进、胡来起、付建国、魏德勇、向世红、杨敬峰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建宇、栗洪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世武及其辩护人汪容、许三海,上诉人魏德平及其辩护人刘树九、李文专,上诉人胡传文及其辩护人胡凤,上诉人蒋永久及其辩护人邓凡、闻洲,上诉人钱建铸及其辩护人周炎发、弭晶,上诉人钱民进及其辩护人吴宏敏、付选海,上诉人胡来起及其辩护人李艳楼、彭晶晶,上诉人付建国及其辩护人陈琦、肖雪,上诉人杨敬峰及其辩护人李新力,上诉人魏德勇、向世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尚需要进一步查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淼

审判员 夏远亮

审判员 康 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