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1174号原告重庆博森电器集团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312982-4。法定代表人杨祖彬,董事长。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山区徐东大街3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758939-1。法定代表人尹正民。本院在审理重庆博森电器集团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博森电器集团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钟 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永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