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峰,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龙进,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冬琴,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城商初执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峰与被执行人李龙进、陈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龙进、陈冬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4年9月12日本院(2014)温永城商初字第222-1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冬琴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同路139号2号楼1-2层附17号(房产证号:07××66)。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27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龙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秀峰10万元,分四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16年7月2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当场支付);第���期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万元;第三期定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2万元;第四期定于9月30日前支付余款3万元。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但已查封的上述房产暂不要求解除查封。2016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77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15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但履行期限较长,短期内难以兑现全部债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