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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执87号

许行山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罚没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行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执87号移送单位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被执行人许行山,男,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许行山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罚没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普中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委托普洱永信拍卖公司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许行山所持有的鄂Hxx**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买受人马智彬以最高竟价购得此车。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依法将被执行人许行山所持有的鄂Hxxx**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予以拍卖,所得拍卖款依法缴入国库。车辆权属变更手续本院已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许行山所持有的鄂Hxxx**号雪佛兰轿车的所有权及其它权利归买受人马智彬所有。鄂Hxx**号雪佛兰轿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马智彬;

二、买受人马智彬可持本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执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纳 坚

代理

审判员  曹卫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