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083号原告刘宁,男,回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城区。被告黄晓清,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东侧福寓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诉被告黄晓清、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晓清、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为13302701900259242967。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晓清、被告大同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助理
审判员 XX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