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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执186号

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钢机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卢翠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韩福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405360.51元、违约金973584.68元、案件受理费5475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4569元,共计5488270.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88270.19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永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