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三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卢翠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韩福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405360.51元、违约金973584.68元、案件受理费5475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4569元,共计5488270.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88270.19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贾永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