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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2422号

赵菊英与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菊英,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2422号

原告:赵菊英,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红,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

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8979670-6。

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菊英与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 判 长  桂玉祥

人民陪审员  唐 帅

人民陪审员  陈文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金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