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2422号
原告:赵菊英,女,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秀红,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女。
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8979670-6。
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菊英与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 判 长 桂玉祥
人民陪审员 唐 帅
人民陪审员 陈文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金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