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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执2740号

史如刚与重庆康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如刚,重庆康锰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史如刚,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重庆康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22号2-1#,组织机构代码798033835-7。

法定代表人:喻长柏,总经理。史如刚申请执行重庆康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7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康锰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如刚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5执27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中

审 判 员  龚建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树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