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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2288号

诸翠娣、沈伟强等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淮南东昌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288号

原告:诸翠娣,女,193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绍兴人,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沈伟强,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原淮南四药厂下岗工人,现住上海市,系诸翠娣长子。

原告:沈伟理,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原淮南南农化肥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系诸翠娣长女。

原告:沈伟萌,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原橡胶一厂退休工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诸翠娣次女。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沈伟萌。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云景华城2号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0305730-1。

负责人:水峰,系该处主任。

被告:淮南东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家庵区新淮街道通达四村1栋商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84069C(1-1)。

法定代表人:袁春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淮南东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负担。

审 判 长  申恩国

代理

审判员  刘成瑜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