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288号
原告:诸翠娣,女,193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绍兴人,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沈伟强,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原淮南四药厂下岗工人,现住上海市,系诸翠娣长子。
原告:沈伟理,女,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原淮南南农化肥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系诸翠娣长女。
原告:沈伟萌,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原橡胶一厂退休工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诸翠娣次女。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沈伟萌。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云景华城2号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0305730-1。
负责人:水峰,系该处主任。
被告:淮南东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家庵区新淮街道通达四村1栋商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84069C(1-1)。
法定代表人:袁春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淮南东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诸翠娣、沈伟强、沈伟理、沈伟萌负担。
审 判 长 申恩国
代理
审判员 刘成瑜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