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40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邵幼芬,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大年。本院执行的(2015)浙甬商终字第1549号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大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205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4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