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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144号

龚承文与赤壁市鸿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承文,赤壁市鸿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邵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144号原告龚承文,曾用名龚太平,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生,住赤壁市,被告赤壁市鸿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立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立群,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承文诉被告赤壁市鸿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承文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发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大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