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3491号原告闵才中,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黄材镇新桥村**组。被告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经济开发区站前路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唐亚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闵才中与被告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闵才中于2016年7月2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才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才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闵才中负担。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洪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