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8执恢38号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与刘新义、孙福云、韩志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刘新义,孙福云,韩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组织机构代码:66597764-1。

负责人:王旭辉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刘新义,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徐庄58号。被执行人孙福云,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办事处大胡庄20号。被执行人韩志国,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村九街16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的(2009)惠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已超两年的期间。且被执行人刘新义、孙福云、韩志国不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荥信用社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郭瑞敏

审判员  韩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