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民终7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凡春意,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晓艳,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凡德存,男,1954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廖光跃,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刘集乡高潮社区凤利路旁。
法定代表人:张万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凡春意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凡春意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晓艳,被上诉人凡德存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光跃,原审被告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凤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万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凡德存一审诉称:2015年8月11日早晨,凡春意喊凡德存到十里桥高潮社区祥凤装饰公司的地板砖仓库搬运地板砖,大约搬了20多件的时候,地板砖突然歪下来将凡德存砸伤,祥凤装饰公司老板立即开车将凡德存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凡德存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中断骨折。事情发生后,经多次调解,除凡春意支付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未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凡春意、祥凤装饰公司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0000元;2、凡春意、祥凤装饰公司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后经鉴定,凡德存变更诉讼请求为:凡春意、祥凤装饰公司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3133.59元。凡春意一审辩称:凡德存受伤与凡春意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凡春意与凡德存共同给祥凤装饰公司干活,不应承担责任。祥凤装饰公司一审辩称:1、凡春意与凡德存不是公司员工,公司与凡春意及凡德存是承揽关系,按件计价。凡春意把公司的活承揽下来后找凡德存来搬运地板砖,不是公司直接找凡德存来搬运地板砖,凡德存受伤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搬运过程中,凡德存看到地板砖歪斜还过去蹬地板砖,也存在一定过错。3、凡德存诉请的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项目请法庭驳回。一审查明:凡春意找凡德存、桂荣、朱永国一起给祥凤装饰公司搬地板砖,地板砖2元1件,从祥凤装饰公司老板凡春昌处结钱,四人均分工钱。2015年8月11日作业时,凡春意站在地板砖上面搬,凡德存在下面接,地板砖快倒时,凡德存蹬一脚,地板砖把凡德存砸伤。凡德存被送到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断骨折,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26501.59元,医保报销9910.51元。2015年11月23日,根据凡德存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对凡德存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凡德存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休息期21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内固定取出术建议其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建议其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9000元。或以实际就诊发票费用为准。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凡德存与祥凤装饰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2、对凡德存的损害后果,凡德存、凡春意、祥凤装饰公司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如何承担。1、庭审中通过凡德存的陈述及结合证人证言证实,凡春意找朱永国、桂荣、凡德存和凡春意一起给祥凤装饰公司搬地板砖,通过凡春意从祥凤装饰公司老板凡春昌处结钱,四人均分工钱,实际上四人与祥凤装饰公司已形成劳务关系。故祥凤装饰公司抗辩其与凡德存没有劳务关系,与凡春意系承揽关系与事实不符。2、依照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凡德存所受损害事故中,搬运地板砖,不需要具备一定技术,但祥凤装饰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应对凡德存的损害后果承担20%赔偿责任。作业时,凡春意站在地板砖上致使砖倒塌把凡德存砸伤,凡春意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凡春意对凡德存的损害后果承担40%赔偿责任,提供劳务方凡春意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祥凤装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凡春意在致凡德存伤害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祥凤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凡春意追偿。凡德存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搬运地板砖的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地板砖快倒时未予及时躲避却蹬一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40%责任。凡德存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6591.08元(已扣除医保报销部分),有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为证,予以确认;误工费36000元偏高,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副、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际误工费应为17880元(74.50元/天×240天);残疾赔偿金49678元偏高,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21元计算,残疾赔偿金应为21642元(10821元×20年×10%);护理费10962元、营养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符合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拐费用6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1372元,有正规发票且符合实际支出,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8000元偏高,根据其伤残等级,确定为6000元。综上,凡德存的各项损失合计87467.08元,由祥凤装饰公司赔偿损失的20%,即17493元,由祥凤装饰公司与凡春意对凡德存损失40%(3498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祥凤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凡春意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凡德存损失174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凡春意对原告凡德存损失3498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祥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凡春意追偿;
三、驳回原告凡德存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凡德存负担660元,凡春意、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90元;鉴定费3150元,由凡德存负担1260元,凡春意、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90元。宣判后,凡春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一审中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凡春意的行为和地板砖的倒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凡春意也非专业搬运工,无足够经验能够预计到地板砖会倒塌。凡德存受伤是因为其自己看到地板砖快倒时蹬了一脚,是凡德存存在重大过失。一审认定凡春意存在重大过失错误,认定地板砖倒塌时凡德存在下面接地板砖不符合情理。另凡德存在民事诉状中明确提到凡春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一审未予审查。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凡春意不承担赔偿责任。凡德存答辩称:1、凡德存自身无重大过失;2、凡春意未支付过医药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祥凤装饰公司陈述称:凡春意不是祥凤装饰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只是承揽关系,因此,祥凤装饰公司对凡德存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凡春意对其一审所举证据二朱永国证明补充证明观点为:凡春意在本案中不存在重大过失,凡德存具有重大过失。凡德存质证意见:不认可证明观点。祥凤装饰公司质证意见:同意凡春意证明观点。本院认证意见:朱永国证明只是陈述了事发经过,并不能证明凡春意无重大过失,对证明观点不予采纳。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所举其他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均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庭审中,凡德存当庭认可事发后凡春意给付其2000元用于治疗。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的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凡春意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凡春意与凡德存等四人在为祥凤装饰公司搬运地板砖的过程中,凡春意是站在地板砖堆上进行作业,凡德存在下面作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地板砖堆是由一块块地板砖堆摞形成,并不是固定的建筑物,具有不稳定性。凡春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应当能够预见到站在地板砖堆上作业会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然而,凡春意放任自己的行为,仍然站在地板砖堆上作业,最终导致地板砖堆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凡春意的行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的陈述内容来看,一审认定地板砖堆倒塌时凡德存在下面接地板砖并无不当。凡春意认为一审认定不符合情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凡德存在二审庭审中当庭认可凡春意给付其2000元用于治疗,故该款应从凡春意与祥凤装饰公司连带赔偿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凡春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于损失数额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被告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凡德存损失174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凡德存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凡春意对原告凡德存损失3498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祥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凡春意追偿”为“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凡春意对凡德存损失3298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凡春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凡春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永
代理
审判员 焦 波
代理
审判员 张靖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漫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