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914号原告王远征。被告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鲁林,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法定代表人吕秋洁,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征与被告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解放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征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成龙
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