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联谊网吧,趁王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将王某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68.1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联谊网吧上完网离开时,见邻座上网玩耍的王某趴在电脑桌上睡着,遂将被害人王某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VivoX6PLUSD手机窃取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468.1元。上述事实,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桥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光碟1盘、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VivoX6PLUSD手机1部的照片、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2016〕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桥南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马某抓获经过的说明、被害人王某的领条、被告人马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志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