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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催2号

新沂市东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新沂市东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催2号申请人新沂市东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瓦窑镇瓦窑街。法定代表人曹再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新沂市东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某某银行徐州新沂支行营业部于2015年9月30日签发的票号为10****52/26****43、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新沂市某某医院、收款人为南京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某某银行徐州新沂支行营业部、最后持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沂市东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广明

审判员  张成艳

审判员  陈都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