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催2号申请人新沂市东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瓦窑镇瓦窑街。法定代表人曹再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新沂市东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某某银行徐州新沂支行营业部于2015年9月30日签发的票号为10****52/26****43、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新沂市某某医院、收款人为南京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某某银行徐州新沂支行营业部、最后持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沂市东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广明
审判员 张成艳
审判员 陈都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