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2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学梅。被执行人彭倩倩。被执行人彭学云。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皖03**执2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学青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学青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