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072号罪犯高某某,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即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高某某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高某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黎强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
代理
审判员 徐友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