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848号罪犯朱亚闯,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1)禹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亚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18日止。宣判后,朱亚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朱亚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抢劫罪:2006年9月18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预谋,该犯指使潘小五等人将乘刘见红出租车的张某某拉至禹州市一酒店附近,抢劫张某某400余元及手机一部价值1116元。2、故意伤害罪:2006年8月22日21时许,该犯因与受害人发生口角,遂纠集他人将三受害人持刀砍伤,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朱亚闯家属与三受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三受害人经济损失各19700元。三受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朱亚闯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赔偿款已交付。3、敲诈勒索罪:2006年夏天,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潘小五乘公交车下车时故意摔倒,后该犯及其同伙敲诈公交车车主三次共计4000余元。该犯系主犯;有自首情节;审理过程中,朱亚闯之父代为退回全部赃款,征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4月7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朱亚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亚闯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亚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