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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耿某某,女,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平定县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321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石某某欠申请执行人耿某某执行款3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晋0321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凤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