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望奎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望立调字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己达成口头履行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望立调字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持本裁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王立奇
审判员 刘亚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诗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