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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74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封丘县人民法院,杜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民法院,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法定代表人肖飞。被执行人杜梦,女,汉族,1991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封丘县封丘县人民法院申请杜梦罚金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16)豫0727刑初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6-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梦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2016)豫0727刑初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