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904号原告王莲英,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电话155XX****XX。委托代理人胡仁,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刚,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电话139XX****XX。委托代理人陈兴国,甘肃陈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明花,甘肃省临泽县人,电话153XX****XX。
原告王莲英与被告宋刚、常明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常明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莲英诉称:2015年7月14日,原告在临泽县沙河林场南沙窝处放羊,中午原告在被告宋刚的工地活动场地吃饭后靠在树上休息。此时被告宋刚的雇员常明花登上在此处停放的被告宋刚施工用的装载机,并随手启动了装载机按钮,装载机发动起来后被告常明花慌乱中将车向右猛打,装载机把原告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临泽县人民医院和张掖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的损伤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原告就自己的损失与被告协商赔偿无果。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23520元。
被告宋刚辩称:1、原告所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均属实。2、被告宋刚和被告常明花之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3、被告宋刚的妻子在发生事故时也在现场,曾对原告进行了善意提醒,但原告没有及时更换休息的场所,对事故的发生原告也有过错。4、事故发生后被告宋刚已经垫付了原告的大部分医药费,在最终处理时应当予以扣除。
被告常明花辩称:原告发生事故的当天,被告常明花和其丈夫都是被告宋刚叫上去沙窝围护栏,当时约定每天工钱100元。当日中午12时30分,被告宋刚的妻子让原告在工地上吃饭,原告吃完放饭在树下休息,因干活的地方蚂蚁多,被告常明花就上到装载机上坐着休息。此时被告宋刚的妻子让被告常明花看看装载机的总闸是否关闭,被告刚按动装载机,装载机就向前行驶并将原告撞伤。对事故的发生被告常明花也有一定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宋刚雇佣被告常明花和其丈夫到沙窝地围护栏,双方约定每天工钱100元。当日中午12时许,原告到被告宋刚务工的地点,被告宋刚的妻子让原告吃饭,原告吃完饭就地休息时,被告常明花上到被告宋刚的装载机上,后将装载机启动向前行驶,被告常明花无法驾驶和控制机器,装载机将坐在地上休息的原告撞倒,致伤了原告。原告受伤后先送往临泽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花门诊医药费784.33元,该费用由被告宋刚垫付;后原告到张掖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髂骨粉碎性骨折、右尺桡骨骨折”,花费门诊医药费1336.39元,该费用由被告宋刚垫付;原告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费住院医药费59942.69元,原告的住院费59942.69元除原告预交了8000元外,其余均系被告宋刚支付。另外,被告宋刚还支付了外请专家给原告治疗的费用。原告出院后还在张掖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门诊医药费3372.52元。后原告委托甘肃仁和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和误工护理期限等进行了鉴定。甘肃仁和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的甘仁和(2015)司法临医鉴字第0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对误工、护理和后续治疗费等也作出了意见,花鉴定费2500元。原告为治疗身体损伤花交通费300元。后原告和二被告协商损害赔偿无果。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张掖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病人出院证书、张掖市人民医院的门诊医药费票据、甘肃仁和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的甘仁和(2015)司法临医鉴字第0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被告宋刚申请的证人顾某某的当庭证言,被告宋刚提交的其为原告垫付的张掖市人民医院的门诊医药费票据和住院费结算单,以及原告和二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原告所主张损失的认定。1、医药费。为给原告治疗身体损伤,被告宋刚垫付的住院费和门诊医药费合计54063.41元,凭票据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除2015年8月10日金额为3.17元因该票据无患者姓名不予认定外,其余原告在张掖市人民医院的住院费8000元和门诊医药费凭票据金额予以认定,合计认定65435.93元。2、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受伤时已经70岁,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原告属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其虽可能还可从事力所能及的部分简单劳动,但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定。3、护理费。根据甘肃仁和司法医学鉴定所的甘仁和(2015)司法临医鉴字第040号鉴定意见书,原告因伤住院治疗期间需要2人完全护理依赖,出院后前5个月需要1人完全护理依赖,后2个月需1人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意见,对于住院期间考虑到伤者均由家属或他人护理的实际,该期间的护理费按照每天105.5元的标准按照2人全额计算为6541元,虽然甘仁和(2015)司法临医鉴字第040号鉴定意见书,原告出院后前5个月需要1人完全护理依赖,但鉴于原告出院后并非不能自主进食等,没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故对原告出院后150天期间内的护理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认定较为适宜,即认定原告在该期间的护理费为7912.5元,对原告后2个月的护理费按照上述标准的20%予以认定,认定1266元,故认定原告的护理费合计为15719.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5、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其营养费认定900元。6、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根据甘肃仁和司法医学鉴定所的甘仁和(2015)司法临医鉴字第040号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因原告受伤时已经70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系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本次事故虽系机动车的农业机械所致,但事故发生在农田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和处理,则甘肃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所规定的城乡伤残赔偿金同一个标准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本事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的根据2015年度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36元计算9年,按40%计算为24969元,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认定24969元。7、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地点和住院的时间酌情认定300元。8、原告的法医鉴定费凭票据认定25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不予认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和二次护理费和营养费,因尚没有实际产生,故在本案件中不作处理,原告可在实际花费后另行向被告主张。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共计110289.43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被告宋刚雇佣的人员即被告常明花在为被告宋刚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开动装载机将坐在地上休息的原告撞伤,造成原告伤残,被告宋刚应当赔偿原告的医药费等损失,原告虽接受了被告宋刚妻子好意邀请吃饭,起饭后选择的休息场所和休息的方式并无不当,在原告被撞受伤的过程中,原告无过错,二被告辩解原告有过错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被告常明花系为被告宋刚提供劳务的人员,对于被告常明花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的雇主即被告宋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常明花作为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上装载机休息和开动装载机的行为有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告宋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刚赔偿原告王莲英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110289.43元,扣除被告宋刚已经支付的54063.41元,被告宋刚再给原告王莲英赔偿56226.02元,限被告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常明花对上述款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承担385元,由被告宋刚、常明花连带共同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晓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育珍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注:本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