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被执行人朱来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0036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来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来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来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来方(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778893.1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