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939号
原告:彭学武,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应国,男,193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彭学武与被告宣应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学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学武承担。
审判员 史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