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182号
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
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
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剑,女,1977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 陈 冬
人民陪审员 徐先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