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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执字第405号

赵靖宇、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靖宇,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赵靖宇,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内蒙古古根河市。

被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徐福镇。

法定代表人:孟祥照,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军民,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靖宇与被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凤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