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1执字第405号
申请执行人:赵靖宇,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内蒙古古根河市。
被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徐福镇。
法定代表人:孟祥照,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军民,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靖宇与被执行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凤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