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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1399号

刘庆有与朱贤铭、陈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3-26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庆有,朱贤铭,陈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1399号

原告:刘庆有,男,1985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荣,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贤铭,男,1976年7月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陈建海,男,1974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

原告刘庆有与被告朱贤铭、陈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姜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