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1399号
原告:刘庆有,男,1985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荣,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贤铭,男,1976年7月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陈建海,男,1974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
原告刘庆有与被告朱贤铭、陈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姜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