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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1764号

邹秀嵘与黄学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秀嶸,黄学春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邹秀嶸,男,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黄学春,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邹秀嶸与被执行人黄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1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学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秀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黄学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学春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邹秀嶸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邹秀嶸于2016年7月29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邹秀嶸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至今被执行人黄学春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2万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黄学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1764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思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