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399-1号原告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厂(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彭业余,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建辉,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远县顺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乐运平。被告乐阳林,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浏阳市东风烟花制造厂与被告宁远县顺富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乐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郭应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