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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755号

陈国章申请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陈×,王×1,周×,王×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75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宗河,男,1948年7月6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1,女,1973年8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女,1946年11月9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2,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春燕,(王×2之女),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王×1、周×、王×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漏掉了我提供的证人袁×的证言。原审法院判决漏掉了我的证人张×的证言,二审判决未予纠正;第二、我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充分证明我2004年参与家庭建房,既出资又出力;第三、二审法院的判决前后相互矛盾,有悖法律规定;第四、证人高×的证言前后矛盾,用谎言欺骗原审法院。王×2、周×、王×1辩称2006年建造房屋,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第五、原审法院诉讼期间,未到诉争房屋和院落现场进行勘察、照相、绘图等程序,盲目下达判决。我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程序不合法,有悖法律规定;第六、我认为我的诉讼请求并不过分,未悖法律规定,于法有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位于海淀区上庄镇永泰庄村27号宅院系王×2的祖遗产。陈×主张2004年该院翻建东、西房各两间,其有出资,故请求对院内北房4间,东、西房各2间,南房4间及院落封顶进行分割。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醒晗

书记员  常雨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