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董晓荣。被告陈晓东,现下落不明。
原告董晓荣与被告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童旭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晓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晓荣诉称:2014年9月28日,10月20日,陈晓东以做工程名义向董晓荣两次借款共计105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借款两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陈晓东没有归还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陈晓东立即归还借款105000元。被告陈晓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陈晓东向董晓荣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有陈晓东借董晓荣人民币现金叁万伍千元整(¥35000元),借期为(10月-11月底)归还”。2014年10月20日,陈晓东向董晓荣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董晓荣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整,借期二个月,还款期2014、12、20日”。上述借款共计105000元,陈晓东借款后,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后董晓荣因催讨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以上事实,由董晓荣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晓荣与陈晓东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董晓荣与陈晓东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因陈晓东未能按约归还,董晓荣要求其归还借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董晓荣借款105000元。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陈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童 旭
审 判 员 李勤月
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莹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