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13号国信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72704889-X。负责人詹东。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平区南粤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厦村东12直巷9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德伟。被执行人汕头市金园区金厦宏伟建材商店,住所地汕头市长厦村东12直**号。法定代表人徐巧英。被执行人李德伟,男,汉族,1957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被执行人徐巧英,女,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平区南粤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园区金厦宏伟建材商店、李德伟、徐巧英借款纠纷一案,原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汕金法经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升平区南粤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园区金厦宏伟建材商店、李德伟、徐巧英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3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等。因当事人自行协商,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于2002年8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并继续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德伟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房产,但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另经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短时间内无法处置完毕,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恢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