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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1964号

伊广清张丽与孟宪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广清张丽,孟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964号

申请执行人:伊广清张丽

被执行人:孟宪平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鲁平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宁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