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964号
申请执行人:伊广清张丽
被执行人:孟宪平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鲁平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宁晞 来源:百度搜索“”
伊广清张丽与孟宪平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964号
申请执行人:伊广清张丽
被执行人:孟宪平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鲁平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宁晞 来源:百度搜索“”